会计学学生第一、二党支部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来源:会计与金融学院   作者:刘国杰   2021-06-05    

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本次修订后的变化,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学学生党支部于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中午13:30在主楼群2号楼201教室召开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学习大会。本次学习大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会计学学生党支部书记祝阁同志主持,参加学习大会的有会计学全体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和第81期党校学员。

祝阁同志首先讲述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强调了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的原则。

接着祝阁同志简单地通过《条例》介绍了高校党组织的组织设置。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条例》中要求的学生党支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此祝阁同志表示希望同学们重视并珍惜每一次批评大会召开的机会,这是对于同学们而言一项重要的思想武器。

在讲到《条例》中要求的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时,祝阁同志也结合实际情况,为大家说明了这其中的意义。发展一名党员需要漫长的一段时间,有时候入党积极分子还来不及发展就进入了研究生阶段,那么就可以将其入党积极分子相关的材料交给研究生的院校,由研究生的院校进行进一步的培养。

在大会中所有党员学习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有所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和完善。至此,本次学习大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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